重疾险病种定义对照台ZHONGJIXIAN.NET.CN · 规范 2020 版

2020 版比 2007 版改了什么

每条变化都标了来源:协会说明 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闻稿或答记者问里明确写到的;原文比对 是本站逐字比对协会发布的《修订内容对比表》两栏得出的。协会只概括了「扩展 8 种、优化 7 种」而未逐一点名的,本站不替它补全名单。

总体变化

  • 协会说明病种数:原有 25 种重疾定义扩展为 28 种重度疾病和 3 种轻度疾病。新增的 3 种重度疾病是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协会说明分级:首次引入轻度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 3 种核心疾病按严重程度分为重度和轻度两级。
  • 协会说明轻度保额上限:规范 2.2:每种轻度疾病的累计保险金额不应高于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有多次赔付的,单次保额也不应高于同一赔付次序重度疾病单次保额的 30%。
  • 原文比对必保六种:2.1 必须包含的六种疾病改用新名称: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产品还保了保额低于这六种的其他疾病,还应包含三种轻度疾病。
  • 协会说明扩展与优化:扩展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8 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严重慢性肾衰竭等 7 种疾病定义。协会未逐一列出全部 8 种与 7 种,本站只在对应病种下写出能从两版原文逐字核到的差异。
  • 原文比对除外责任:3.2.1 删去「受益人」,只保留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007 版「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拆成 3.2.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和 3.2.3「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2.5 改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原文比对术语释义:新增组织病理学检查、ICD-10 与 ICD-O-3、TNM 分期、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肌力、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等释义;2007 版「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释义删去,其中「肢体」的含义单列为 3.3.6;「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改为「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 原文比对适用年龄表述:「十八周岁以上」改为「十八周岁及以上」;协会答记者问说明适用范围不变,仍为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阶段的重疾险。
  • 原文比对施行与衔接:规范 5.2: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已生效的合同按合同约定做好服务,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签订的成年人重疾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2007 版对应条款是「2007 年 8 月 1 日后」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
  • 原文比对定期评估:规范 5.1:协会设立保险行业疾病定义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至少每 5 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全面评估。截至 2026-09-22,协会「自律规范」栏目未见 2020 年修订版之后的新修订版。

逐病种

2020 条款2020 名称2007 名称变化
3.1.1.1 恶性肿瘤——重度 恶性肿瘤3.1.1
  • 协会说明在 ICD-10 之外引入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编码属于 3、6、9 的才算恶性肿瘤。
  • 原文比对诊断依据由「经病理学检查」改为「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并新增术语释义 3.3.2: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 原文比对除外清单由 6 项变为 7 项:「原位癌」扩为 ICD-O-3 编码 0、1、2 一整类;新增「TNM 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和「未转移且 G1 级或更轻的神经内分泌肿瘤」;「皮肤癌」改写为「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 原文比对2007 版本病种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除外项不再列在本病种定义里;通用除外责任 3.2.6 仍保留「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原文比对2007 版前列腺癌一项的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在 2020 版删去。
  • 协会说明旧规范除外不赔的部分早期恶性肿瘤(如 T1N0M0 期前列腺癌、未转移的非黑色素瘤皮肤恶性肿瘤)纳入新设的「恶性肿瘤——轻度」。
3.1.1.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塞3.1.2
  • 协会说明「急性心肌梗塞」按严重程度分为「较重急性心肌梗死」(重度)和「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两级。
  • 原文比对2007 版要求「典型临床表现、新近心电图改变、心肌酶或肌钙蛋白升高、发病 90 天后左心室功能降低」四项中至少三项;2020 版改为先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确诊急性心肌梗死,再满足六项程度条件中至少一项。
  • 原文比对左心室功能一项由「发病 90 天后」改为「确诊 6 周以后」测 LVEF 低于 50%(不含)。
  • 原文比对新增「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脑中风后遗症3.1.3
  • 协会说明「脑中风后遗症」分为「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度)和「轻度脑中风后遗症」(轻度)两级。
  • 原文比对新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 协会说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改为「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改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的「肌力」表述。
  • 原文比对「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改为「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1.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1.4
  • 协会说明列入协会所说「扩展保障范围」的 8 种疾病之一。
  • 原文比对重大器官新增「小肠」。
  • 原文比对造血干细胞移植由「异体移植手术」改为「移植手术」,不再限定异体。
3.1.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3.1.5
  • 协会说明列入协会所说「扩展保障范围」的 8 种疾病之一。
  • 原文比对「实际实施了开胸」改为「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
  • 原文比对除外由逐项列举「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改为「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3.1.1.6 严重慢性肾衰竭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3.1.6
  • 协会说明名称由「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改为「严重慢性肾衰竭」,属协会所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 7 种疾病定义」。
  • 原文比对「达到尿毒症期」改为「依据 K/DOQI 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
  • 原文比对删去「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这一替代条件(肾脏移植在「重大器官移植术」中);新增「规律性透析」的含义。
3.1.1.7 多个肢体缺失 多个肢体缺失3.1.7 两版定义文字一致。
3.1.1.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3.1.8
  • 原文比对名称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改为「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四项全部条件未变。
3.1.1.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良性脑肿瘤3.1.9
  • 协会说明由「良性脑肿瘤」改为「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协会在答记者问中说明适度扩展了保障范围。
  • 原文比对范围由「脑的良性肿瘤」扩到「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编码 0、1)。
  • 原文比对「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并危及生命」改为「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删去「危及生命」。
  • 原文比对放射治疗举例「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除外的「脑血管性疾病」改为「颅内血管性疾病」并列出例子。
3.1.1.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3.1.10
  • 原文比对名称由「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改为「严重慢性肝衰竭」;四项全部条件与酗酒、药物滥用除外未变。
3.1.1.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3.1.11
  • 原文比对名称加「严重」;新增「CDR 评估结果为 3 分」一项障碍。
  • 原文比对肢体一项改为「肌力 2 级(含)以下」;180 天由「疾病确诊」改为「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后起算。
3.1.1.12 深度昏迷 深度昏迷3.1.12 两版条件一致(2020 版补了 GCS 英文缩写)。
3.1.1.13 双耳失聪 双耳失聪3.1.13
  • 原文比对平均听阈由「大于 90 分贝」改为「大于等于 91 分贝」。
3.1.1.14 双目失明 双目失明3.1.14 两版定义文字一致。
3.1.1.15 瘫痪 瘫痪3.1.15
  • 协会说明「不能随意识活动」改为「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改用 JR/T 0083-2013 中的「肌力」表述。
  • 原文比对「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改称「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3.1.1.16 心脏瓣膜手术 心脏瓣膜手术3.1.16
  • 协会说明取消必须「实施了开胸」的限定,代之以「实施了切开心脏」。
  • 原文比对新增「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3.1.17
  • 原文比对新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程度由只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改为「CDR 评估 3 分」或「六项中三项以上无法独立完成」满足其一。
  • 原文比对除外由「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改为「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
3.1.1.18 严重脑损伤 严重脑损伤3.1.18
  • 原文比对三项障碍改为「肌力 2 级(含)以下」「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的新表述。
3.1.1.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严重帕金森病3.1.19
  • 原文比对名称加「原发性」;删去「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这一条件。
  • 原文比对临床表现由「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改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并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除外新增「帕金森叠加综合征」。
3.1.1.20 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Ⅲ度烧伤3.1.20 两版定义文字一致。
3.1.1.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3.1.21
  • 原文比对名称由「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改为「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原文比对静息肺动脉平均压由「超过 30mmHg」改为「36mmHg(含)以上」。
3.1.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3.1.22
  • 原文比对程度由只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改为三项满足其一:新增「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和「呼吸机持续使用 7 天(含)以上」。
  • 原文比对新增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3.1.1.23 语言能力丧失 语言能力丧失3.1.23 两版条件一致(语序微调)。
3.1.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24
  • 原文比对骨髓检查新增增生程度数值门槛(<正常的 25%;或 25%–50% 且残存造血细胞 <30%)。
  • 原文比对外周血象由「三项条件」全部具备改为「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 原文比对门槛改为中性粒细胞 <0.5×10⁹/L(旧为 ≤)、网织红细胞计数 <20×10⁹/L(旧为网织红细胞 <1%)、血小板 <20×10⁹/L(旧为 ≤)。
3.1.1.25 主动脉手术 主动脉手术3.1.25
  • 协会说明协会在答记者问中点名适度扩展了「主动脉手术」的保障范围。
  • 原文比对新增「主动脉创伤」;开胸、开腹明确含胸腔镜下、腹腔镜下。
  • 原文比对主动脉范围由「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改写为「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除外由「动脉内血管成形术」改为「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
3.1.1.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2020 新增)
  • 协会说明2020 版新增的 3 种重度疾病之一。
3.1.1.27 严重克罗恩病 —(2020 新增)
  • 协会说明2020 版新增的 3 种重度疾病之一。
3.1.1.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020 新增)
  • 协会说明2020 版新增的 3 种重度疾病之一。
3.1.2.1 恶性肿瘤——轻度 —(2020 新增)
  • 协会说明2020 版首次引入的轻度疾病定义之一。
  • 协会说明旧规范中除外不赔的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按分级原则纳入本病种;原位癌仍不纳入,各公司可另行增加原位癌责任。
  • 协会说明规范 2.2: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不应高于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
3.1.2.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2020 新增)
  • 协会说明2020 版首次引入的轻度疾病定义之一。
  • 协会说明规范 2.2: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不应高于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
3.1.2.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2020 新增)
  • 协会说明2020 版首次引入的轻度疾病定义之一。
  • 协会说明规范 2.2: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不应高于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

原文从哪里核

2007 年版原文取自《修订内容对比表》左栏「修订前」,2020 年版取自规范正式文本,两份都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发布。协会说明见新闻稿答记者问。查证日期 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