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病种定义对照台ZHONGJIXIAN.NET.CN · 规范 2020 版
3.1.1.9重度疾病重度第 9 种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宣传材料标题(规范第 4 章):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下面把第 3.1.1.9 条定义拆成 10 条要件,逐项对照病历,结果栏即时显示还差哪几项。

3.1.1.9重度疾病重度第 9 种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规范第 4 章宣传用标题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 A总述要件(规范 3.1)此项须满足
    1. A1

      诊断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资格见 3.3.1)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3.1释义 3.3.1

      A1 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资格见 3.3.1)
  2. B诊断与程度以下 4 项全部须满足
    1. B1

      诊断起源于脑、脑神经或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

      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3.1.1.9

      B1 起源于脑、脑神经或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
    2. B2

      诊断ICD-O-3 形态学编码为 0 或 1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3.1.1.9释义 3.3.3

      B2 ICD-O-3 形态学编码为 0 或 1
    3. B3

      程度已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3.1.1.9

      B3 已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4. B4

      诊断经 CT、MRI 或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3.1.1.9

      B4 经 CT、MRI 或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3. C治疗(至少一项)以下 2 项至少满足 1 项
    1. C1

      手术/治疗已实施开颅的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3.1.1.9

      C1 已实施开颅的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 C2

      手术/治疗已实施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

      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3.1.1.9

      C2 已实施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
  4. D不属于下列三类以下 3 项全部须满足
    1. D1

      除外不是脑垂体瘤

      脑垂体瘤3.1.1.9

      D1 不是脑垂体瘤
    2. D2

      除外不是脑囊肿

      脑囊肿3.1.1.9

      D2 不是脑囊肿
    3. D3

      除外不是颅内血管性疾病

      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3.1.1.9

      D3 不是颅内血管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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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原文3.1.1.9

2020 年修订版 · 3.1.1.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脑垂体瘤;(2)脑囊肿;(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与 2007 年版对照3.1.9

2007 年版 · 3.1.9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020 年修订版 · 3.1.1.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脑垂体瘤;(2)脑囊肿;(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 协会说明由「良性脑肿瘤」改为「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协会在答记者问中说明适度扩展了保障范围。
  • 原文比对范围由「脑的良性肿瘤」扩到「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编码 0、1)。
  • 原文比对「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并危及生命」改为「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删去「危及生命」。
  • 原文比对放射治疗举例「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除外的「脑血管性疾病」改为「颅内血管性疾病」并列出例子。

「协会说明」出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20-11-05 新闻稿与答记者问;「原文比对」是本站逐字比对修订内容对比表两栏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