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能力丧失
规范第 4 章宣传用标题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规范在本病种后注明: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看保单这一条有没有年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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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总述要件(规范 3.1)此项须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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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诊断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资格见 3.3.1)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3.1释义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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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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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要件与时限以下 4 项全部须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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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诊断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3.1.1.23释义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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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时限经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限)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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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程度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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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除外不是精神心理因素所致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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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