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病种定义对照台ZHONGJIXIAN.NET.CN · 规范 2020 版

重疾险和医疗险区别:赔什么、定义怎么用

一、两个险种的法定定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 修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 年第 3 号,2019-12-01 施行)第二条,先对"健康保险"作总界定,再分别界定"医疗保险"与"疾病保险"。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这三条规定可见,医疗保险保障的是"医疗、康复等",触发条件是发生合同约定的医疗、康复等保障场景;疾病保险保障的是"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触发条件是"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两者都属健康保险,但保障所指向的对象与触发条件并不相同。

二、给付性质的根本差别(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五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五条把医疗保险按给付性质分为两类。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五条)

也就是说,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保险金,取决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且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定额给付型则按约定数额给付,与具体花销多少不直接挂钩。

重疾险属于疾病保险。疾病保险的定义并未把给付性质与"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绑定,而是"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因此重疾险的给付逻辑是按约定数额给付,与本次看病实际花费的医疗费没有直接对应关系。

三、同一疾病两个险种结论为何可能不同

正是因为给付逻辑不同,同一种疾病在两类险种下可能得出不同结论。

医疗保险一侧,保障对象是医疗、康复等支出或约定给付,判断的是被保险人是否发生了合同约定的医疗、康复等保障范围内的费用或事件,按实际支出或约定数额处理。

重疾险一侧,判断的是被保险人是否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且该疾病是否达到规范或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状态。《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把病种拆成要件逐项对照,核心就是看"是否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

于是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某一疾病产生了医疗、康复费用,在医疗保险一侧可按实际支出获得费用补偿或按约定数额给付;但同一疾病若未达到重疾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定义要件,则不在重疾险给付范围内。反过来,某一疾病达到重疾险约定的疾病状态,重疾险按约定数额给付,但该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若不在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医疗保险一侧也可能不给付。两类险种各自按自己的定义与约定判断,结论不必一致。

四、责任边界:生存责任与诊断标准(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对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的责任边界作了限制。

「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医疗意外保险和长期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长期疾病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这一条把医疗保险、疾病保险与"生存保险责任"划清界限:医疗保险、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长期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其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在诊断标准上,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此外,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

「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产品的等待期不得超过 180 天。」(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五、重疾险一侧的定义体系(规范 2.1、2.2、3.1)

重疾险的判断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2020-11-05)建立的定义体系为准。

规范 2.1 规定,重度疾病中必保六种: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并应当使用规范疾病名称和定义。

规范 2.2:「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不应高于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答记者问中明确,三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确定为 30%"。

规范 3.1: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规范同时明确,其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本文只讲《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等官方文件原文,不构成对具体病例或保单能否获赔的判断,也不构成投保或理赔结论。

出处

(来源查证于 2026-10-06)

  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 修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 年第 3 号,2019-12-01 施行,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68881
  2.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2020-11-05,https://www.iachina.cn/art/2020/11/5/art_8616_104704.html
  3.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规范答记者问,2020-11-05,https://www.iachina.cn/art/2020/11/5/art_8616_1047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