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病种定义对照台ZHONGJIXIAN.NET.CN · 规范 2020 版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要件怎么拆

一、规范是什么,约束条款里的什么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于 2020-11-05 发布。规范正文分五章: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二章使用原则(2.1–2.5);第三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下设 3.1 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3.2 除外责任、3.3 术语释义;第四章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第五章附则。

它约束的是写进合同的产品条款本身。规范第 3 章首句明确: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规范 第3章)

也就是说,产品里使用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都必须对应到规范条文,不能自行另写一套。

二、一个病种定义能拆成哪几类要件

逐条核对时,一个病种定义通常可拆成五类要件,每一类在原文中都有对应表述:

要件类型 原文例子
诊断类 3.1 总述:「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程度类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时限类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手术/治疗类 冠状动脉搭桥术「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范围/除外类 各病种定义中的「下列疾病不属于…,不在保障范围内」

诊断类解决「谁、凭什么认定」;程度类解决「重到什么份上」;时限类解决「观察多久」;手术/治疗类解决「做了什么处置」;范围/除外类划出「哪些不算」。

三、判定结构的两种:全部与至少

拆出要件后,还要看原文用的是什么连接结构。规范原文的判定只认字面:

  • 若写「同时」「全部」「以下四项」,则各项全部须满足。例如 3.3.1: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规范 3.3.1)

四项资格是「同时满足」,即全部须满足,缺一不可。

  • 若写「至少」,则达到其中 N 项即可。例如严重脑中风后遗症要求「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判定依据是原文的「至少」二字,而不是投保人或家属的主观理解。

四、除外责任分三层

第一层在病种定义内部。多个病种定义自带「下列疾病不属于…,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排除表述,用于把近似但不符合定义的情形挡在门外。

第二层是规范 3.2 的统一除外九条,适用于所有被规范的病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规范 3.2)

九条依次为:3.2.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2.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2.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3.2.4 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2.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2.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2.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3.2.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2.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三层是 3.3 术语释义,对判定的前提作出界定:3.3.1 界定专科医生资格,3.3.2 界定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3.3.3 界定 ICD-10 与 ICD-O-3 的编码关系,并规定二者不一致时以 ICD-O-3 为准。

五、2020 版相对 2007 版在结构上变了什么

结构上最显著的变化,是把原有 25 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 28 种重度疾病和 3 种轻度疾病,并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 3 种核心疾病按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

在判定方法上,恶性肿瘤分级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心脏瓣膜手术的限定也作了调整: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了切开心脏」。

规范还对轻、重度疾病的保险金额关系作了约束: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原位癌因不属于 ICD-O-3 肿瘤形态学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本次修订暂不纳入,但保险公司可在规范病种基础上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适用范围未变,仍是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衔接上,过渡期为发文之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各保险公司不得再销售不符合《2020版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本文仅依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及配套办法的原文,说明病种定义如何拆分与对照,不构成对任何具体病例或保单能否获赔的判断,也不构成投保或理赔结论。

出处

(来源查证于 2026-10-06)

  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2020-11-05,https://www.iachina.cn/art/2020/11/5/art_8616_104704.html
  2.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修订内容对比表,2020-11-05,https://www.iachina.cn/art/2020/11/5/art_8616_104703.html
  3.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规范新闻稿,2020-11-05,https://www.iachina.cn/art/2020/11/5/art_8616_104706.html
  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规范答记者问,2020-11-05,https://www.iachina.cn/art/2020/11/5/art_8616_104705.html
  5.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1452号,2020-11-05,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40130